記者6月5日從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被告人劉某某等人在黑社會性質組織存續期間,非法采礦攫取巨大經濟利益,嚴重破壞國家自然生態資源。最終,該案首犯被判處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劉某某等6人在黑社會性質組織存續期間,劉某某安排趙某、李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澤州縣南村鎮冶底村東山上非法開采耐火粘土礦,經山西省自然資源廳認定,非法開采破壞耐火粘土礦資源總量12997.26噸,價值779835.6元。
沁水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等6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情節嚴重,判決劉某某等6人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至拘役6個月不等刑罰,并處罰金共計7.6萬元;判決劉某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采礦罪等,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令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劉某某等6人連帶賠償因非法采礦行為給國家造成的礦產資源破壞損失779835.6元。晉城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據了解,該案是山西省首例在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中對非法采礦行為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的案件。非法采礦不僅擾亂了國家對礦產資源的管理秩序,更嚴重破壞了國家自然生態資源,屬于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應當重點打擊的犯罪行為。
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中黑社會性質組織通過非法采礦攫取巨大經濟利益,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發展壯大提供經濟支持。法院在判決劉某某等人相應刑事處罰的同時,通過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令劉某某等6人連帶賠償因非法采礦行為給國家造成的礦產資源損失,懲罰了非法采礦犯罪行為,削弱了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基礎,同時體現出涉黑案件中保護生態環境的審判理念,為今后涉黑惡案件審理提供了可借鑒的經驗。
據中國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