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日報訊 (記者 彭子珍) 記者接到市民呂先生投訴稱,城區至海城近期某班次的班車上,有乘客攜帶電動車隨行上車(見附圖),聯想到網絡上報道的電動車在公交車上自燃或是鋰電池爆炸,釀成人員死亡的事件,他為此深感不安,思慮再三,決定拍下照片向媒體反映情況。
呂先生向記者提供的圖片
記者隨即從網上了解相關情況,央視新聞曾于2023年8月20日報道,在104國道南京花旗營段,一輛公交車在行駛過程中突然起火導致2人死亡,5人受傷。經初步調查公交車起火原因為一乘客違規攜帶電動車上車,鋰電池電瓶自燃引發慘劇。
市民對此又有怎么看法?乘坐公交車時能否攜帶電動自行車?記者隨機走訪部分市民。
市民吳女士說,無論是在公交車上,還是電梯里,最怕遇到一些沒有安全意識的人,違規攜帶電動車上公交車或者攜帶到電梯里,一旦發生爆炸,大家想逃都來不及,隨時有可能葬身火海。生命沒有第二次,希望大家珍惜生命,提高安全意識。
市民劉先生說,公交車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如果在公交車上遇見違規攜帶電動車的人,會立刻提醒他,讓他們知道鋰電池有自燃的安全隱患,誰都不想在公交車上發生意外。也希望相關部門規范電動自行車的管理和使用,適當出臺一些相關的限制措施,整治這種違規行為,開展關于鋰電池自燃的安全教育活動等。
市民許先生認為,公交車相對封閉而且人員密集。一旦車廂內電動車燃燒,產生的大量煙氣難以短時間內排掉,必然會充滿整個車廂,車內人員有被灼傷和中毒的風險。他建議我市相關部門借鑒上海市道路運輸管理局的規定,禁止乘客攜帶可能污損車輛、危及行車安全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含充氣氣球、電動自行車、電動代步車等其他充電輔助交通工具,殘疾人輪椅車、嬰童車除外),出臺相關政策來杜絕此類現象。
海豐粵運公司對此回應稱,目前,根據交通運輸部、公安部聯合發布《道路客運車輛禁止、限制攜帶和托運物品目錄》第二大項第五條規定,標識清晰的充電寶、鋰電池數量不超過5塊、單塊額定量不超過100uh,由于電動車的鋰電池屬于易燃、易暴物品,存在安全隱患,且一旦發生自然爆炸難以撲滅,可能會對乘客和駕駛員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因此,為確保公共交通的安全和順暢,嚴禁攜帶電動自行車、電動代步車等充電輔助交通工具乘坐公交車。
在走訪汕尾粵運客運公司時,該公司相關負責人也對此作了回應。
該負責人說,我國目前城市普通公交系統車站都是開放式,上下車較隨意,且城市公交車班次多、停站多、沒有相對封閉的運行環境,也難以設置類似機場、火車站、地鐵甚至客運系統的安檢環節。但這并不意味著,公交車面對違禁物品帶來的安全風險可以“無動于衷”。
事實上,粵運公司在公交車上的安防措施也在不斷升級中。比如車窗改成推拉式、配備了滅火器和安全錘。這些防范措施,都可以對公交車上可能出現的安全事故起到預防、避險、及時處置的作用。同時,還加強日常公共交通安全乘車宣傳教育。
該負責人呼吁,無論如何,公交的安全運行關系著市民的出行安全,必須要求每個乘客遵守乘車規定,莫在安全問題上犯糊涂,讓乘客有便捷安全的公共出行選擇。